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使用中的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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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,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,很多人还不知道有哪些行为其实是违规的,我们一起来看一下:

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。

也就是需要符合新国标,现在很多电动车门店都支持旧车抵价,将不符合新国标的旧车,抵一部分车价,也是不错的!

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,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(市、区)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身份证明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,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。

买车后15日是需要向有关部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,不可无牌上路。

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、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、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。

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,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、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。

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。

楼梯间,通道,安全出口等是不能停放电动车的,毕竟消防安全很重要。

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,应当遵守《**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**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浙江省实施〈**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。

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。

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,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。

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,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。

划重点:戴头盔!戴头盔!戴头盔!重要的事情说三遍!这个杭州本地的蜀黍查的是很严的,毕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,另外如果需要载六岁以下的小朋友的话,是需要使用儿童座椅的。

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、拼装、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:

(一)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,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;

(二)改变电动机、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;

(三)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;

(四)加装座位、车篷、车厢、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。

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。

禁止解除限速设置,禁止私自改装,加装,如果有以上行为是禁止上路行驶的哦!

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;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**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非国标的电动车如果使用超过七年是不允许上路的,如果不满七年,在2023年元旦后也是不允许上路的。

以上是笔者筛选的一些管理条例中的重要事项,朋友们赶紧自查下是否合规吧~